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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耀天平 · 法润民心 | 尖法说法案例呈现第二十四期:高效化解连环纠纷 法官倾力促进案结事了

发布时间:2025-09-11 15:47:03



开栏语

案件无小事,事事连民心。尖山区人民法院为进一步做实为民司法、实质解纷工作,始终严格贯彻落实“五牢记五融合”实施体系,打造“党旗飘扬在一线,提质增效创一流”品牌,遵循“服从指挥、听取号召、不讲条件、只讲奉献、强调第一身份、狠抓九分落实”准则,始终强调党员第一身份,切实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通过采取“附类案生效裁判”“庭审观摩”“党员质效分析会”等一系列强劲有力的措施,避免“一案结、多案生”的现象,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现特开设“党耀天平·法润民心”专栏。


高效化解连环纠纷 法官倾力促进案结事了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张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沿东平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四马路路口处,由于瞭望不够,未按信号指示灯通行,与杨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由西向东行驶向右转弯时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摩托车驾驶员张某受伤。该起事故经双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驾驶的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后,张某将杨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我院,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损失。此案经我院作出民事判决后,杨某又在另案中将张某诉至我院,请求张某赔偿其车辆维修费用。


争议焦点

上述两起案件是由于一次交通事故引发的两起民事纠纷,两起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均无异议。第一起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本次交通事故中杨某及某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及赔偿主体的认定,一方面张某主张的各项损失赔偿标准是否合理、必要,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抗辩其不应承担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的主张是否有充足证据支持;第二起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张某作为前一案件的胜诉方并且已获得相应赔偿,其是否应当依据事故责任认定,向杨某支付杨某的车辆维修费用中作为有责方应承担的部分。


化解过程

在第一起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安邦人民法庭党员法官张亮始终坚持为民司法理念,案件办理过程中仔细查阅事故认定书、保险单、住院病案等证据材料,深入梳理案情,对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逐项核实认定,为纠纷化解构建事实基础。在庭审过程中,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努力寻求调解方案,由于当事人坚持抗辩意见,在调解工作陷入僵局后,为避免案件审理周期加长、当事人诉累增加,承办法官立即作出判决,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判后承办法官又进行了释法答疑工作,详细解释了判决作出的依据,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被告及时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张某将一面书写“为民解忧办实事,热情服务暖人心”的锦旗亲手赠予承办法官,体现了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高度认可。

在面对第二起“案生案”时,经查阅先行调解材料发现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在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承办人没有选择就案办案、一判了之。承办法官敏锐意识到,虽然两起案件中张某、杨某诉讼地位互换,但矛盾纠纷的根源仍是同一事故,唯有彻底解开双方心结,才能避免矛盾纠纷的进一步激化。承办法官充分利用审理前案所掌握的案情基础,迅速梳理后案的关键事实与争议焦点,向双方耐心释法明理,详细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张某理性看待杨某的诉求。经过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成功促使双方互谅互让,就车辆维修金额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同时张某当庭履行了给付义务,双方握手言和,这两起持续已久的连环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这两起案件是人民法院干警坚持“如我在诉”理念、追求“案结事了”司法效果的典型案例。

一方面体现了法院干警灵活运用多种矛盾纠纷解决方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办案能力。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案件承办人针对不同个案的具体情况,应判决时及时下判,充分发挥裁判文书的引导作用;该调解时全力调解,充分发挥调解在减轻当事人诉累、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优势。

另一方面通过判决与调解相辅相成,实现了案结事了的最佳司法效果。承办法官没有满足于前案的顺利判决,而是着眼于实质性化解由同一事故引发的多起纠纷,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程序空转,更从根本上修复了社会关系,最终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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