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案件无小事,事事连民心。尖山区人民法院为进一步做实为民司法、实质解纷工作,始终严格贯彻落实“五牢记五融合”实施体系,打造“党旗飘扬在一线,提质增效创一流”品牌,遵循“服从指挥、听取号召、不讲条件、只讲奉献、强调第一身份、狠抓九分落实”准则,始终强调党员第一身份,切实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通过采取“附类案生效裁判”“庭审观摩”“党员质效分析会”等一系列强劲有力的措施,避免“一案结、多案生”的现象,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现特开设“党耀天平·法润民心”专栏。
锚定司法鉴定核心 依托类案裁判解纷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王某受赵某雇佣,在某公司的消防管道安装工程工地负责消防管道安装工作。8月8日,王某某在工作中受伤,手指创伤性切断,住院16天于2022年8月24日出院,赵某支付了其住院费用。但之后王某向某公司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报销,保险公司拒绝赔付,遂将赵某、某公司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王某在起诉前申请过诉前鉴定,庭前将鉴定报告提交给法院。
争议焦点
案件受理后,法官孙松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了解到,三方争议核心聚焦于三个关键问题:其一,某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边界。保险公司坚称,王某系赵某个人雇佣的劳务人员,与投保工伤保险的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付对象,故其不应在工伤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二,赵某与某公司的责任承担方式。赵某辩称,自己仅为涉案消防管道安装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某公司应与自己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三,诉前鉴定报告的合法性与关联性。赵某对王某提交的诉前鉴定报告提出质疑,认为该鉴定系王某单方委托,未告知其参与鉴定机构的选择及鉴定过程,程序存在瑕疵,且鉴定结论依据的病历材料未经过各方质证,申请法院对王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上述争议点直接关乎责任主体的认定及赔偿金额的确定,成为案件能否顺利推进、当事人权益能否妥善保障的关键环节。
化解过程
针对三方争议焦点,法官孙松依托“附类案生效裁判”机制,分步骤推进矛盾化解。
首先聚焦诉前鉴定这一关键堵点。孙松法官组织三方对王某提交的病历材料进行当庭质证。经核对,病历均由医院出具,内容真实完整,赵某对材料真实性无异议。随后,孙松法官结合“附类案生效裁判”机制,向赵某出示本院此前审理的生效判决,并对其解释:“诉前单方委托鉴定并非必然无效,若鉴定机构具备资质、材料真实且程序无严重违法,结论可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诉前鉴定机构系王某通过法院诉前调解平台选定的具备法医临床鉴定资质的机构,材料已质证,程序瑕疵已补正,重新鉴定无必要。”赵某权衡后,放弃重新鉴定申请。
接着解决保险公司赔付责任争议。孙松法官运用“附类案生效裁判”机制,找到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及其他法院生效裁判内容,明确告知:“某公司作为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赵某,王某作为赵某雇佣人员在工作中受伤,某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你公司作为承保方,应在工伤保险范围内赔付。”保险公司代理人查阅案例后,承认抗辩理由不成立,表示愿意赔付。
最后协调赵某与某公司的连带责任问题。孙松法官组织双方协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及类案中“发包方与实际施工人连带赔偿但优先由工伤保险赔付”的裁判规则,说明:“保险公司赔付后,剩余损失由你双方连带承担,但可协商份额。”经法官调解,某公司表示愿意承担连带责任,赵某则同意在保险公司赔付后,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最终,三方达成和解协议:某保险公司在工伤保险范围内赔付王某;赵某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协议签订当日,保险公司支付了赔偿款,王某某拿到赔偿款后,对法官说:“没想到这么快就能解决,谢谢法院帮我维护了权益!”
整个化解过程中,孙松法官始终以“案件无小事”的办案理念为依托,针对鉴定、责任认定等难点问题制定应对方案,确保每一步工作都符合“五牢记五融合”要求。通过“附类案生效裁判”明确法律边界,用“阅核庭审”规范程序,最终实现了“案结事了”的目标,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了司法温度。
典型意义
党建与审判深度融合,是矛盾纠纷实质化解的根本保障。法官孙松以“五牢记五融合”实施体系为指引,将党建要求贯穿司法办案全过程,通过召开党员质效分析会精准定位案件争议焦点,以“司法为民”宗旨为出发点,在鉴定争议环节严格把控程序公正,确保每一步流程都经得起检验。通过类案释法,用通俗语言解读法律规定、用典型案例消除认知疑虑,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司法温度。该案例作为“党耀天平・法润民心”品牌的典型实践,生动诠释了“案件无小事,事事连民心”的司法理念。实践证明,只有坚持党建引领、深化机制创新、坚守司法为民初心,才能有效破解复杂争议,绘就矛盾化解、群众满意的法治图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