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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在前列 | 媒体聚焦】黑龙江法治频道《新闻法治在线》播出!——俩狗互相撕咬 主人告上法院

发布时间:2025-11-24 13:41:08



当"文明养犬"遇上"动物天性"

一场由宠物犬冲突引发的损害赔偿争议

经法院公正判决实现权益平衡终得化解

11月23日

黑龙江广播电视台法治频道

《新闻法治在线》栏目深度追踪

尖山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

《俩狗互相撕咬 主人告上法院》

一起来看看吧↓↓↓


案件详情

家住尖山区某小区的王女士牵引比熊犬在小区步道正常遛行,此时同小区居民张女士携带未束牵引绳、未佩戴嘴套的泰迪犬迎面走来,行至步道拐角处时,张女士的泰迪犬突然挣脱控制,径直扑向王女士的比熊犬,双方犬只随即发生撕咬,导致泰迪犬腹部受伤,经宠物医院诊断,泰迪犬需进行清创缝合及抗感染治疗,产生医疗费用共计1600元。事发后,张女士认为王女士作为比熊犬饲养人,应当对其犬只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多次要求王女士支付泰迪犬的治疗费用。而王女士则主张,泰迪犬未按规定束绳戴套,其饲养人张女士应承担主要责任。双方就责任划分问题争执不下,张女士遂向尖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损害结果系双方饲养人未完全履行法定管理义务共同导致,按照各自责任比例进行裁判。张女士作为泰迪犬饲养人,外出遛狗未对犬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承担主要责任。王女士虽已为比熊犬佩戴牵引绳,但在泰迪犬扑咬过程中未能及时采取有效制止措施,未完全尽到管控义务承担次要责任。主审法官指出:"牵引绳是基础安全措施,但饲养人仍需对突发情况保持高度警惕,及时采取干预手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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