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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耀天平 · 法润民心 | 尖法说法案例呈现第三十期:父母自愿免除抚养费 法院为何 “不放手”?

发布时间:2025-12-09 10:32:28


开栏语

案件无小事,事事连民心。尖山区人民法院为进一步做实为民司法、实质解纷工作,始终严格贯彻落实“五牢记五融合”实施体系,打造“党旗飘扬在一线,提质增效创一流”品牌,遵循“服从指挥、听取号召、不讲条件、只讲奉献、强调第一身份、狠抓九分落实”准则,始终强调党员第一身份,切实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通过采取“附类案生效裁判”“庭审观摩”“党员质效分析会”等一系列强劲有力的措施,避免“一案结、多案生”的现象,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现特开设“党耀天平·法润民心”专栏。


父母自愿免除抚养费 法院为何 “不放手”?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宇(化名)。2025年8月,李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庭组织双方调解时,二人均希望尽快结束婚姻,协商后决定小宇由刘某抚养。但在抚养费问题上出现争执,李某表示自己在外务工经济有限,每月仅能支付1000元抚养费,刘某则表示小宇此前一直由自己照顾,1000元杯水车薪,但自己能够独自将小宇抚养长大,李某无需支付抚养费,李某当即表示同意。


争议焦点

本案系离婚纠纷,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互相沟通与理解是婚姻的桥梁,李某起诉离婚,刘某亦同意离婚,双方并无和好意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应解除婚姻关系。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集中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及数额。


化解过程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李思思了解到小宇患有轻微自闭症,刘某因照顾小宇没有固定工作、收入不稳定。法官察觉隐患后,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对双方进行释法答疑。父母有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因约定而免除,抚养费约定需以保障子女生活、教育、医疗需求为前提。小宇目前患有轻微自闭症,正是需要父母关爱与经济支持的时候,若按双方约定免除李某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仅依靠刘某的收入难以保障小宇的生活质量与后续治疗。最终李某认清自身义务,刘某认识到置气不解决实际问题,双方重新就抚养费问题达成调解协议。结案后,法官向二人送达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和家庭教育指导令并附上视频二维码。明确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责任,强调监护职责不因离婚免除,列出遗弃、虐待子女的法律后果,要求双方给予孩子心理关怀与情感关注。针对小宇的特殊情况,指导令还要求二人更关注小宇的心理健康,定期带其进行心理咨询;结合病情与学习能力制定个性化学习计划;培养小宇的生活自理能力。同时二人需保持沟通、共同参与孩子成长,让小宇感受到父母关爱。李某与刘某阅读材料后,深刻认识到自身责任,均表示会好好照顾小宇。

典型意义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具有法定性与强制性,该义务源于亲子关系的自然属性与法律规定,不受父母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也不能通过双方协议任意免除。抚养费约定的效力需以不损害子女权益为前提,法律虽允许父母协议抚养费的承担方式,但同时明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意味着协议内容必须符合子女的实际需求。涉及子女抚养的协议不能仅仅体现父母双方的意志,更必须以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首要准则。法官对此具有审查职责,对于可能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约定,即使双方同意,也应依法予以干预和引导,确保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因父母离婚而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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