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栏语
案件无小事,事事连民心。尖山区人民法院为进一步做实为民司法、实质解纷工作,始终严格贯彻落实“五牢记五融合”实施体系,打造“党旗飘扬在一线,提质增效创一流”品牌,遵循“服从指挥、听取号召、不讲条件、只讲奉献、强调第一身份、狠抓九分落实”准则,始终强调党员第一身份,切实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通过采取“附类案生效裁判”“庭审观摩”“党员质效分析会”等一系列强劲有力的措施,避免“一案结、多案生”的现象,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现特开设“党耀天平·法润民心”专栏。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13日,原告张某通过某二手交易平台看中了被告赵某出售的一只虎斑猫,并支付了200元购猫款,并将交货方式从平台标注的“仅自提”变更为由顺风车送货,并约定大约在10月25日“下午”交付。
约定日当天,事情并未按预想发展。下午,张某多次催促发货。直到16时31分,赵某回复称已联系配送。然而,仅仅十几分钟后,16时45分,张某却以“时间已过下午、晚上已有安排”为由,要求停止配送并全额退款。赵某坚决不同意,认为己方已积极履约,是对方临时变卦。协商陷入僵局,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猫款并赔偿其为迎接小猫所购物品的损失。
争议焦点
庭审中,双方紧紧围绕两个核心问题展开:一是赵某未在“下午”将猫送达,是否构成违约?张某认为,“下午”是明确时限,赵某超时未交付,应承担违约责任。赵某则主张,“下午”是模糊约定,自己已在积极履行,是张某单方中止合同。二是张某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张某认为赵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赵某则辩称,自己从未拒绝履行,合同应继续,张某的行为才是违约。
化解过程
承办法官韩东伟在细致梳理证据链后,对本案作出了清晰的法律判断。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下午”,是一个基于日常生活经验的弹性概念,属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此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履行,但应给予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证据显示,在张某明确提出退款要求前,赵某一直在积极联系配送车辆,并无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因此,张某在未给予合理宽限期的情况下,即以自己设定的“下午”截止点主张对方违约,依据不足,其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的诉讼请求,依法未能获得支持。
判决的法律论述部分已然完结,但法官的思考并未停止。在依法裁判之后,判决书中出现了这样一段超越胜负的“补白”:
“为鼓励交易,减少浪费,张某为小猫也备好了猫粮、猫砂等用品,且双方都是爱猫之人,而本案争议实为一场源于双方脱离平台规则后,又没能有效沟通产生,希望双方能摒弃前嫌,张某能给予这个小生命一个早已为它准备好的家,赵某能在本判决生效后尽快将猫咪交付。”
这段寄语并非判决主文,没有强制效力,却如涓涓细流,旨在消弭对立情绪,引导当事人回归交易初心,实现纠纷的实质化解。它让一份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不再是冰冷的“一驳了之”,而饱含了促成履约、减少社会资源浪费的司法善意。
本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裁判的指引与法官寄语的感召下,主动沟通、互谅互让,最终于庭外顺利履行完毕:赵某不仅依约将虎斑猫交付予张某,更以“买一赠二”的实际行动表达诚意、弥合分歧。张某欣然接收三只小猫,并对小猫悉心照料,真正实现了“物尽其用、生命得安”。这场因约定模糊引发的纠纷,最终在法律的理性裁量与司法温情的共同滋养下,化作双方对契约精神的重新认识,以及对一个生命妥善安置的圆满结局。
典型意义
这起标的额仅数百元的“小案”,却具有多重典型意义,案件清晰揭示了脱离平台交易保障机制、模糊约定关键条款可能带来的风险。裁判既保护了守约方积极履行的行为,也警示了权利行使的合理性边界。法官在严格适用法律作出裁判的同时,主动延伸司法职能,以温情寄语参与社会治理,努力修复社会关系,体现了新时代司法的人文关怀与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