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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耀天平 · 法润民心 | 尖法说法案例呈现第三十二期:为子置业掏全款,老父想住遭拒绝——出资购房≠丧失居住权

发布时间:2026-01-02 14:55:00


开栏语

案件无小事,事事连民心。尖山区人民法院为进一步做实为民司法、实质解纷工作,始终严格贯彻落实“五牢记五融合”实施体系,打造“党旗飘扬在一线,提质增效创一流”品牌,遵循“服从指挥、听取号召、不讲条件、只讲奉献、强调第一身份、狠抓九分落实”准则,始终强调党员第一身份,切实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通过采取“附类案生效裁判”“庭审观摩”“党员质效分析会”等一系列强劲有力的措施,避免“一案结、多案生”的现象,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现特开设“党耀天平·法润民心”专栏。


为子置业掏全款,老父想住遭拒绝——出资购房≠丧失居住权

基本案情

2021年,张某耗尽多年积蓄购置一套房产,为避免自己百年后子女因房屋继承权产生纷争,同时省去日后过户可能产生的税费成本,便将房屋直接登记在儿子张小某名下,满心以为能就此免去后续麻烦,安享晚年。2025年,张某与张小某因日常家庭琐事爆发激烈矛盾,关系彻底破裂。冲动之下,张小某竟将张某强行逐出家门,还将其个人行李扔至楼道公共区域,让年事已高的张某瞬间陷入居无定所的窘境。无助之下,张某为维护自身合法居住权益,只得拿起法律武器,将儿子张小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自己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


争议焦点

本案系居住权纠纷,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集中于房屋产权登记在张小某名下,张某作为实际出资人,是否享有合法居住权?


化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尖山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李欣宇第一时间梳理案情,考虑到案件系父子间的家事纠纷,若简单采取判决方式,虽能快速结案,却可能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甚至割裂亲情纽带。承办法官随即尝试联系被告张小某,多次拨打电话均无人接听,前往其住所沟通也屡屡碰壁。为打破案件僵局,法官决定利用下班时间再次上门,以拉家常的方式耐心倾听张小某的诉求。面对情绪抵触的张小某,法官并未急于宣讲法律条文,而是从亲情伦理切入,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一方面指出张某倾尽积蓄为其购房的舐犊之情,强调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释明法律规定,明确若能认定出资行为属于附居住条件的赠与,张某即便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也依法享有居住权益。

经过法官的耐心劝说,张小某的态度逐渐软化,认识到自己将父亲逐出家门的行为既不合情也不合法,当场同意前往法院与父亲协商解决问题。

庭审当天,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为双方明法析理。法官着重指出,尊老敬老不仅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保障父母的居住权益是赡养义务的应有之义。同时,法官也劝导张某多理解儿子的难处,父子之间应加强沟通、互谅互让。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父子俩冰释前嫌,达成调解协议:张小某同意张某在案涉房屋内无偿居住至百年归老,期间不得无故干扰张某的正常生活。至此,这起家事纠纷得以圆满化解,既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修复了濒临破裂的父子亲情。


典型意义

明晰附条件赠与的法律边界,保障出资父母居住权益:明确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且登记在子女名下时,若有合理证据证明出资隐含“保障自身居住”的附加条件,即便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也可依法主张居住权,打破“登记即独占权益”的认知误区,为类似产权与居住权分离的家事纠纷提供裁判指引。

践行家事纠纷柔性化解理念,修复亲情纽带:法官摒弃“一判了之”的机械司法模式,通过上门走访、情理交融的沟通方式,既化解了法律争议,又弥合了父子间的情感裂痕,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为处理亲情类纠纷提供了“法理+情理”的多元化解样本。

破解“被告失联”家事纠纷僵局,彰显司法为民温度:法官主动利用业余时间上门沟通,破解被告拒不配合的审理难题,避免了老年人因维权无门陷入困境,体现了司法服务的主动性与灵活性,让群众在案件办理中感受到司法温情与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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