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案件无小事,事事连民心。尖山区人民法院为进一步做实为民司法、实质解纷工作,始终严格贯彻落实“五牢记五融合”实施体系,打造“党旗飘扬在一线,提质增效创一流”品牌,遵循“服从指挥、听取号召、不讲条件、只讲奉献、强调第一身份、狠抓九分落实”准则,始终强调党员第一身份,切实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通过采取“附类案生效裁判”“庭审观摩”“党员质效分析会”等一系列强劲有力的措施,避免“一案结、多案生”的现象,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现特开设“党耀天平·法润民心”专栏。
离职提成遭拖欠 法官断案促"薪"结
基本案情
刘某系某公司销售人员,在该公司销售部门工作多年。离职时,因在职期间完成的项目销售合同提成尚未达到约定兑现条件,公司未予核算支付。2024年8月,刘某得知项目提成已满足兑现条件,但公司仍以项目质保金未完全收回为由拒绝支付。经仲裁机构对其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销售提成及逾期利息损失。
争议焦点
庭审中,双方核心争议集中于两点:一是项目销售提成的发放条件是否已成就;二是刘某主张的利息损失是否具有合法依据。
化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戚威深入梳理双方争议焦点及证据材料,精准作出法律判断。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作为公司销售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与提成工资构成,其中提成工资系劳动者完成特定工作业绩的劳动报酬,依法应受保护。本案中,刘某主张的提成工资,系公司在客户预留质保金时按提成总额一定比例计算;公司对刘某参与的项目已竣工验收并结算完毕,且已收回部分质保金的事实予以认可。法院指出,项目质保金未回款部分属于公司经营风险,其不确定性不应转嫁由劳动者承担。刘某在诉讼前已履行仲裁前置程序,符合法定流程。
最终,法院认定公司逾期支付提成工资构成违约,刘某有权要求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逾期利息,故依法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判后,承办法官通过“类案参考”机制向双方释法明理,既阐明法律依据,又详解裁判逻辑,不仅切实保障了劳动者权益,也引导企业规范用工制度,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注入司法力量。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审理+释法”双轨模式,明确了企业合规用工的法律边界:一方面,督促企业完善薪资结算机制,从源头减少劳动争议;另一方面,通过个案指引,推动劳资双方树立公平合理的权利义务观念,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