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车厂变身调解室
法官巧解两案纠纷
1月29日
黑龙江广播电视台法治频道
《新闻法治在线》栏目深度追踪
尖山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
《交通事故被剐伤 到底应该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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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电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受伤、机动车受损。事故发生后,电动车驾驶人先行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案件审理期间,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就赔偿金额、支付方式等核心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法院随后结合事故责任认定、证据材料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机动车驾驶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判决作出后,机动车驾驶人不仅拒不履行赔付义务,还向法院提起上诉;与此同时,其另行发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要求电动车驾驶人赔偿车辆修理费用。庭审及后续协商中,双方对机动车修理费的具体金额分歧较大,各自坚持己方主张,互不相让,致使该起财产损失纠纷也陷入僵持状态。

办理过程
承办法官张亮梳理案情时发现,两起纠纷根源均为同一起交通事故。为高效化解矛盾,法官打破“坐堂办案”模式,将调解现场设在涉事机动车的维修门店。
调解中,法官结合车辆受损部位、维修清单及零部件更换凭证,向双方核实车辆实际损失和修理费用明细。厘清了双方争执的“费用虚高”“过度维修”等疑点。
随后,法官结合此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判决,围绕事故责任划分、侵权责任承担等核心问题释法明理,指出双方均需承担对应责任,僵持只会徒增诉累。在清晰的事实和法理面前,双方最终就两案赔偿金额、履行方式达成一致,当场互相履行赔偿义务,两起关联纠纷同步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