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尖法文苑 法院执行 法官风采 人民陪审 专题报道 廉政建设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党耀天平 · 法润民心 | 尖法说法案例呈现第三十五期:厘清模糊用工边界 守护每位劳动者权益

发布时间:2026-02-24 14:46:45



开栏语

案件无小事,事事连民心。尖山区人民法院为进一步做实为民司法、实质解纷工作,始终严格贯彻落实“五牢记五融合”实施体系,打造“党旗飘扬在一线,提质增效创一流”品牌,遵循“服从指挥、听取号召、不讲条件、只讲奉献、强调第一身份、狠抓九分落实”准则,始终强调党员第一身份,切实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通过采取“附类案生效裁判”“庭审观摩”“党员质效分析会”等一系列强劲有力的措施,避免“一案结、多案生”的现象,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现特开设“党耀天平·法润民心”专栏。

厘清模糊用工边界 守护每位劳动者权益

基本案情

丛某为外卖骑手,配送某餐饮有限公司所属餐厅在双鸭山市区的外卖食品,并通过线上平台派单的方式接收订单。2024年丛某在配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因工伤认定等问题涉及劳动关系确认,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丛某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我院,请求确认丛某与某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四个被告公司之间签订多份外包服务协议,丛某未与任一被告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庭审过程中被告均抗辩与丛某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系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劳动者与用工单位间劳动关系的确认以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为核心判断依据,而新就业形态中企业与劳动者间的劳动关系从属性相对隐蔽,本案的争议焦点即为原告与被告间是否存在符合法律特征的劳动关系以及哪一被告公司为用工主体。

化解过程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李思思意识到针对新就业形态下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在判断骑手与所服务企业是否具备劳动关系从属性时应当采取综合评判的方法,不应苛求满足全部从属性外观表现形式,否则将难以实现对骑手的平衡救济。虽然外卖骑手的工作时间相对灵活,但仍可以通过用工事实、工作自主程度、劳动管理程度、劳动报酬来源等因素,依法认定劳动者与其关系最密切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通过查明案件事实最终判决:丛某与某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在平台经济蓬勃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模已达八千余万人的时代背景下,劳动争议案件的正确审理具有鲜明的司法引领与实践示范意义。每一份公正的判决不仅保障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法定权益,让权利受损者得到有效救济,更能通过统一裁判尺度、厘清法律边界,遏制用工主体不当规避义务的行为,最终为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划定法治底线,实现劳动者权益保障与新业态规范发展的良性互促,推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筑牢民生保障法治根基。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