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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在前列 | 双心调解室】银发映初心 · 调解暖民心——千万元金融借款纠纷巧化解 多元调解护营商环境促双赢

发布时间:2026-04-27 14:17:09



开栏语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壮阔征程中,基层社会治理是夯实根基的关键一环。调解工作作为多元解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那些在法院默默工作的调解员,以“银发”为勋章,将“为人民服务”的初心镌刻在岁月里,用法律的刚性与调解的柔性,搭建起矛盾化解的桥梁,筑牢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银发映初心,调解暖民心”不仅是司法为民的坚定承诺,更是新时代法治工作者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司法为民的使命担当。我院开通“双心调解室”专栏,聚焦他们的调解故事,展现司法智慧如何在基层落地生根,法治温度怎样浸润百姓心田,广泛凝聚多元解纷力量,不断提升解纷质效,推进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


调解员:王永春


擅长调解领域: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个人简介:王永春,中共党员,在民商事审判岗位上一干就是33年,曾任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他时刻以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勤勉工作,牢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忠诚地履行着入党誓言。他坚守职业良知,凭借过硬的审判专业水平,所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中,超过25%的案件都是以调解结案,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近日,调解员王永春成功化解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该案中,借款人滕某逾期未偿还大额贷款本息,某融资担保公司、某生物科技公司未履行担保责任,某商业银行为维护金融债权诉至法院;而滕某因经营周转困难无力一次性清偿,某融资担保公司、某生物科技公司对责任承担存在顾虑,三方协商陷入僵局。调解员王永春依托多元解纷机制,精准释法、平衡利益,既保障了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又为债务人制定了可行的履约方案,成功化解涉企金融纠纷。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31日,某商业银行与滕某、某融资担保公司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滕某借款,借款期限自2024年5月20日至2025年5月15日,固定年利率4.35%,逾期则在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30%计收罚息。同日,某商业银行与某生物科技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该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某融资担保公司亦出具担保函,承诺承担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某商业银行按约足额发放贷款,但借款到期后,滕某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11月3日,滕某尚欠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经某商业银行多次催收,滕某及某融资担保公司、某生物科技公司仍未履行还款及担保义务。为维护金融债权安全,某商业银行将滕某、某融资担保公司、某生物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滕某偿还借款本息,某融资担保公司、某生物科技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尖山区人民法院第一时间启用“涉企绿色通道”,简化流程,精准聚焦企业诉求,充分发挥涉企纠纷“先行调解”机制作用,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委派资深调解员王永春主持调解。调解初期,调解员王永春第一时间核查《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贷款发放凭证、催收记录及担保函等关键证据,逐一核实借款金额、利率标准、担保条款及违约事实,厘清各方权利义务关系。沟通中,某商业银行情绪坚决,称该笔贷款系支持企业经营的重要资金,逾期未还已影响银行正常运营,要求滕某足额偿还全部本息,某融资担保公司、某生物科技公司依约承担连带责任;滕某面露难色,坦言经营周转困难,并非故意违约,目前缺乏一次性清偿能力,希望能给予宽限期;某融资担保公司、某生物科技公司则对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存在认知偏差,担忧承担责任后无法向滕某追偿,态度较为迟疑。

针对各方争议焦点,调解员王永春采用“分对象释法+集中协商”的调解策略。一方面,向滕某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关于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法律规定,明确其未按约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本金、利息及罚息的法律责任;向某融资担保公司、某生物科技公司详细解读连带责任担保的法律内涵,结合保证合同条款及担保函内容,明确其担保责任的法定性与必然性,告知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另一方面,耐心向某商业银行分析滕某的实际经营困境,结合同类涉企金融纠纷调解案例,说明给予合理履约宽限期更有利于债权全额实现,且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可充分保障银行权益。同时,调解员王永春积极搭建协商平台,引导各方就还款期限、责任承担等事宜充分沟通,平衡金融债权保护与企业可持续经营需求。

经多轮沟通协调,各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协议签订后,各方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为协议赋予强制执行力。某商业银行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称既维护了金融债权,又节省了诉讼成本;滕某及某融资担保公司、某生物科技公司也承诺将积极筹措资金,按时履行义务,彻底化解纠纷。


案例评析


该案的成功调解,是法院深耕涉企金融纠纷多元解纷机制、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调解员王永春依托多元解纷平台,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将法理、情理与企业经营实际深度融合,既严格界定了借款人与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又充分考量了企业经营困境,实现了金融债权保护与企业纾困发展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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