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尖法文苑 法院执行 法官风采 人民陪审 专题报道 廉政建设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党耀天平 · 法润民心 | 尖法说法案例呈现第四十六期:司法调解化纠纷 当场履行合同款

发布时间:2026-05-27 10:16:21


开栏语

案件无小事,事事连民心。尖山区人民法院为进一步做实为民司法、实质解纷工作,始终严格贯彻落实“五牢记五融合”实施体系,打造“党旗飘扬在一线,提质增效创一流”品牌,遵循“服从指挥、听取号召、不讲条件、只讲奉献、强调第一身份、狠抓九分落实”准则,始终强调党员第一身份,切实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通过采取“附类案生效裁判”“庭审观摩”“党员质效分析会”等一系列强劲有力的措施,避免“一案结、多案生”的现象,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现特开设“党耀天平·法润民心”专栏。


司法调解化纠纷 当场履行合同款


基本案情

2025年,谢某与王某口头约定,由谢某向王某供应货物,王某承诺于2026年年初付清全部货款。后因王某未按期付款,双方协商未果,谢某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案件受理后,民事审判庭办案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了解到双方当事人是多年的生意合作伙伴,王某与谢某此前的生意合作一直很融洽。王某承认确实有这一笔货款没有给付,但因家里有事,没有办法拿出全部货款。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办案法官秉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理念,决定采取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化解过程

承办法官凭借其多年调解的工作经验,秉持“调判结合”的办案原则,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向王某释法说理,明确指出其行为违反了双方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已构成违约,作为履行货款给付义务的一方,要秉持诚信、守诺的经营原则,如果不履行义务可能会对自己后续的生意经营带来不利的影响,也会影响自身的信誉。同时也劝导谢某考量一下王某当下面临的家庭困难和经营压力,体谅合作伙伴的困难,将这次合作善始善终。经过多次背对背调解和协商,最终谢某表示免除货款的逾期利息。王某也将所欠的货款当场给付了谢某。该案的处理结果既保障了谢某的合法权益,也为该起买卖合同的履行最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取得了“既解法结又解心结”的办案效果。


典型意义

“机械裁判”还是“实质解纷”,如何找到利益平衡的“最优解”是每位民事法官必须面对的现实课题。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灵活运用调解策略和锲而不舍的工作精神以及对当事人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通过反复协商等方式促成双方达成共识,既维护了契约精神的刚性约束,又彰显了善意文明的司法关怀,使法律效果得以实现,更承载了化解恩怨的社会价值,以法理情相济的平衡之道铸就和谐社会的坚实根基。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