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无小事,事事连民心。尖山区人民法院为进一步做实为民司法、实质解纷工作,始终严格贯彻落实“五牢记五融合”实施体系,打造“党旗飘扬在一线,提质增效创一流”品牌,遵循“服从指挥、听取号召、不讲条件、只讲奉献、强调第一身份、狠抓九分落实”准则,始终强调党员第一身份,切实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通过采取“附类案生效裁判”“庭审观摩”“党员质效分析会”等一系列强劲有力的措施,避免“一案结、多案生”的现象,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现特开设“党耀天平·法润民心”专栏。
释法明理打通堵点 耐心调解化解纠纷
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顾某与某配货服务中心达成货物运输约定,由该中心承接顾某的服装等货物运输业务,约定将货物从双鸭山市运送至哈尔滨市,后因某配货服务中心员工姜某的原因,案涉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顾某自货物灭失后,多次通过电话及现场沟通等方式向配货服务中心与姜某主张货物损失赔偿事宜,配货服务中心认为顾某只主张了自己的损失,并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配送费用,双方沟通无果后,顾某将配货服务中心与姜某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案件受理后,民事审判庭办案法官李桂杰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了解到双方当事人是多年的生意合作伙伴,且顾某与配货服务中心之前的合作一直很融洽。办案法官与配货服务中心沟通,配货服务中心承认确实造成了顾某的损失,但配货服务中心主张顾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配送费用。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办案法官秉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理念,决定采取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化解过程
承办法官李桂杰凭借其多年调解的工作经验,秉持“调判结合”的办案原则,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向配货服务中心与姜某释法说理,告知其要秉持诚信、守诺的经营原则,按合同约定承担顾某的损失,如果不履行义务可能会对自己后续的生意经营带来不利的影响,也会影响自身的信誉。同时也劝导顾某,作为履行配送费用给付义务的一方,其行为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已构成违约。经过多次背对背调解和面对面协商,最终顾某将货物配送费用当场给付了配货服务中心并表示免除货物损失赔偿金的利息。配货服务中心也将货物损失赔偿金当场给付了顾某。该案的处理结果既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为该起合同的履行最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取得了“既解法结又解心结”的办案效果。
典型意义
“机械裁判”还是“实质解纷”,如何找到利益平衡的“最优解”是每位民事法官必须面对的现实课题。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灵活运用调解策略和锲而不舍的工作精神以及对当事人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通过反复协商等方式促成双方达成共识,既维护了契约精神的刚性约束,又彰显了善意文明的司法关怀,使法律效果得以实现,更承载了化解恩怨的社会价值,以法理情相济的平衡之道铸就和谐社会的坚实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