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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耀天平 · 法润民心 | 尖法说法案例呈现第五十三期:好意代驾不慎肇事 柔性调解弥合裂痕

发布时间:2026-08-03 09:20:25


案件无小事,事事连民心。尖山区人民法院为进一步做实为民司法、实质解纷工作,始终严格贯彻落实“五牢记五融合”实施体系,打造“党旗飘扬在一线,提质增效创一流”品牌,遵循“服从指挥、听取号召、不讲条件、只讲奉献、强调第一身份、狠抓九分落实”准则,始终强调党员第一身份,切实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通过采取“附类案生效裁判”“庭审观摩”“党员质效分析会”等一系列强劲有力的措施,避免“一案结、多案生”的现象,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现特开设“党耀天平·法润民心”专栏。
2026年春节假期,车辆所有人因故饮酒不便驾车,其亲属出于好意无偿代为驾驶涉案小型电动汽车。车辆驶入某小区院内后,代驾人因不熟悉电动车操作流程引发操作失误,接连撞上小区多台停放车辆,致使原告私家车受损。经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代驾人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车辆进厂维修长达两个多月。该车系原告日常通勤、处理事务的主要代步工具,车辆维修期间出行严重受限。为维持正常生活出行,原告自行租赁车辆代步,事后就租车费用、往返修理厂燃油费、还车产生的交通开支等损失与对方多次协商,但双方对赔偿金额分歧巨大,未能达成一致。原告无奈诉至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主张各项代步损失共计近万元。

本案事故责任划分明确,车辆直接维修费用双方并无争议,案件核心争议主要聚焦两大问题:一是本次事故属于亲属间好意代驾引发,二被告能否以此为由减轻对受害方代步损失的赔偿责任;二是原告诉请近万元租车代步损失,租赁时长、收费标准是否合理,相关诉求是否应当全额予以支持。

该案与普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存在明显区别,若单纯机械套用法律条文一判了之,极易激化亲属之间矛盾,引发当事人抵触心理,不仅判决难以自动履行,纠纷也无法实现实质性化解。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以统筹平衡双方利益、一次性彻底化解矛盾为工作重心,在依法充分保护受害群众合法权益、严守法律裁判底线的基础上,兼顾亲属好意施惠的情理特质,情理法相融开展调处工作。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周洁全面核查全案证据,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沟通案情,充分了解原告因车辆长期维修停运造成的出行不便与经济损失。同时,周洁法官向被告精准释法明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确家用非营运车辆因事故维修无法使用,权利人主张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属于法定应予支持的财产损失范畴。原告两个月无车可用,存在真实出行刚需,不予赔偿有违公平原则。为实质性化解纠纷,周洁法官秉持法理相融、柔性解纷理念,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厘清损失范围、引导双方理性处置争议。经法官多轮耐心沟通疏导,双方消除对立情绪,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将赔偿款项当场履行完毕,该起交通事故财产损害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日常生活中,亲友之间出于帮忙、好心代为开车的情况十分常见。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亲友好意代驾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车主因饮酒无法开车,让自己亲属好心帮忙无偿代驾,本是亲属间互相体谅的暖心举动,却因操作失误发生事故,导致无辜群众车辆受损、长期无法正常使用,给自己和他人都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好意施惠”又称日常情谊行为,在我国有深厚的存在基础。其法律性质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另一方接受帮助或恩惠的关系。但现实中可能会出现好心办坏事的情况,尤其是当受惠人因情谊行为而遭受损失时,原本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的情谊行为,可能引发民事侵权之债。此时就需要以法为据,以德为要,调整规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施惠人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判决助人者不承担责任,免除好人的后顾之忧。树立裁判规则,努力把是非判清、规则判明、人心判暖,引领诚信、友善的社会交往规则,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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