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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耀天平 · 法润民心 | 尖法说法案例呈现第五十五期:网购电动自行车遇“上牌难”,法庭当庭调解实现案结事了

发布时间:2026-08-20 10:07:40


开栏语

案件无小事,事事连民心。尖山区人民法院为进一步做实为民司法、实质解纷工作,始终严格贯彻落实“五牢记五融合”实施体系,打造“党旗飘扬在一线,提质增效创一流”品牌,遵循“服从指挥、听取号召、不讲条件、只讲奉献、强调第一身份、狠抓九分落实”准则,始终强调党员第一身份,切实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通过采取“附类案生效裁判”“庭审观摩”“党员质效分析会”等一系列强劲有力的措施,避免“一案结、多案生”的现象,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现特开设“党耀天平·法润民心”专栏。


网购电动自行车遇“上牌难”,法庭当庭调解实现案结事了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王先生在某户外电商旗舰店花费3299元购置一台电动助力自行车。下单前,王先生就车辆上牌问题与商家多次沟通,明确要求对方提供合规购车发票、产品合格证及3C认证证书,确保车辆能够在车管所正常办理登记上牌,商家对此作出明确承诺。王先生收货后发现,涉案车辆缺少3C强制认证、产品合格证及中文说明书,产品外包装亦未标注厂名厂址,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无法办理登记上牌,不能正常上路行驶。双方多次沟通协商未果,王先生遂以商家存在虚假宣传、构成消费欺诈为由,向尖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商家退还全部购车款,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庭审阶段,原被告双方围绕案件两大核心争议焦点开展举证质证,充分发表辩论意见。原告方主张,商家明知案涉车辆缺少法定必备资质,仍向消费者承诺可以办理上牌并对外销售,主观上已构成消费欺诈。被告则提出抗辩,认为案涉车辆属于电助力自行车,无需取得3C认证,同时店铺页面已作出提示,各地上牌执行政策存在差异,不应由商家承担相应责任。


化解过程

为实质性化解纠纷、最大限度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韩东伟坚持调解优先、情理法相融的办案理念,采取分层分步、循序渐进的调解策略,双向耐心疏导、精准释法明理,逐步化解双方对立情绪,稳步推动矛盾妥善化解。一是核对证据、厘清权责,夯实调解基础。庭审中,承办法官逐一梳理核查全案证据,对照《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向商家精准释法、明晰权责,明确告知其在售商品资质缺失、承诺未兑现对应的法律责任与诉讼风险,让被告充分认清自身经营行为存在的问题,为后续调解工作筑牢事实与法律根基。二是共情疏导、安抚情绪,拉近沟通距离。针对原告购车后无法上牌使用、维权沟通屡屡受阻的困境,法官耐心沟通劝解,充分认可其合法维权诉求,理解其消费受挫、维权无果的糟心体验,有效平复原告负面情绪,消除抵触心理,引导其理性表达诉求、合理看待纠纷。三是双向说理,缩小分歧。法官立足案件实际,持续搭建双方沟通桥梁,多轮次开展释法明理与居中协调,耐心为双方辨析利弊、平衡权益,逐步消融双方认知偏差与诉求分歧,不断拉近彼此心理预期,彻底解开双方矛盾心结。四是细化方案、明确细则,促成案结事了。在法官持续、细致的调解工作下,原被告双方最终摒弃分歧、达成一致。双方就退款金额、支付时限、退货流程、运费承担及纠纷一次性了结等关键事项逐一确认、细化落实,当场签署调解协议。该案以柔性、高效的调解方式妥善化解消费纠纷,既依法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充分兼顾商家经营权益,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司法效果。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网络购物消费纠纷,亦是人民法院依托多元解纷机制、以柔性调解方式实质性化解跨区域民事争议的生动缩影。本次调解既依法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累,从源头降低群众维权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纠正了电商商家售卖不合规产品的不诚信经营行为,让群众维权有速度、有力度、有温度;又兼顾企业经营发展,通过柔性司法方式避免企业承担更为严厉的惩罚性赔偿及不良信用影响,实现处罚适度、纠偏纠错、教育引导的双重效果。同时,该案通过以案释法、以审普法,清晰梳理了网购电动自行车资质审查要点与消费维权路径,有效规范网络交易经营秩序,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消费者理性维权,对妥善处理新型网络消费纠纷、营造安全透明的网络消费环境具有良好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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