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尖法文苑 法院执行 法官风采 人民陪审 廉政建设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党耀天平 · 法润民心 | 尖法说法案例呈现第五十六期:温情调解物业纠纷 同心共建美好家园

发布时间:2026-08-27 09:40:59


开栏语

案件无小事,事事连民心。尖山区人民法院为进一步做实为民司法、实质解纷工作,始终严格贯彻落实“五牢记五融合”实施体系,打造“党旗飘扬在一线,提质增效创一流”品牌,遵循“服从指挥、听取号召、不讲条件、只讲奉献、强调第一身份、狠抓九分落实”准则,始终强调党员第一身份,切实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通过采取“附类案生效裁判”“庭审观摩”“党员质效分析会”等一系列强劲有力的措施,避免“一案结、多案生”的现象,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现特开设“党耀天平·法润民心”专栏。


温情调解物业纠纷 同心共建美好家园


基本案情

原告为已完成正规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承接尖山区某小区物业服务项目,常态化开展小区公共区域保洁、公共设施巡查维护、安保秩序维护、业主报修处置响应等基础物业服务,持续为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稳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被告系该小区业主,在 2022年至2025年期间,无正当理由长期拖欠物业费。为化解矛盾,原告秉持友好协商、先行催告的原则,通过电话提醒、上门沟通、书面送达催缴通知等多种方式,多次向被告开展物业费催收工作,但被告始终未能补缴欠缴费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小区物业服务工作有序运转,2026年,该物业服务企业将被告诉至尖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全额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


争议焦点

本案案件事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晰。承办法官张亮结合在案事实、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规定,梳理归纳出案件两大核心争议焦点:一是案涉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物业公司是否全面履行物业服务义务、落实信息公开相关义务。结合在案证据可以证实,原告物业公司持续为小区提供标准化物业服务,履约情况符合合同约定与行业规范,原被告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二是被告拒交物业费是否具备合法抗辩理由,该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业主在接受物业服务的同时,应当依法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服务严重缺位、违约侵权等可拒绝缴纳或者减免物业费的法定情形。被告无正当理由长期拖欠物业费,缺少事实和法律支撑,已构成合同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交纳物业费的民事责任。

物业纠纷看似是财产小事,实际此类纠纷往往伴随邻里心结、沟通隔阂,简单一判了之虽能解决法律争议,但难以彻底修复业主与物业的信任关系,容易引发后续重复诉讼、对立加剧,不利于社区营造良好和睦的氛围。因此,如何坚持司法刚性底线、彰显司法温情温度,实现法理与情理统一,是本案化解纠纷的关键。


化解过程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张亮立足物业纠纷矛盾特点,全面开展精细化审理与全方位调解工作。

张亮法官对全案证据逐一细致核查,认真核对原告服务记录、报修台账、催收凭证,确认原告履职到位、诉求合法有据。同时充分尊重被告诉讼权利,耐心倾听被告的想法与顾虑,细致梳理其拖欠费用的缘由,充分理解业主在日常居住中的体验诉求。在查清事实、厘清权责的基础上,张亮法官开展分层递进式释法说理,一方面向被告精准普法,详细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服务相关规定,明确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是业主的法定、约定义务,是保障小区公共设施运维、整体品质维持的经济基础,关乎着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个别业主长期欠费,不仅构成个人违约,更会造成物业服务经费紧张、服务质量下滑、损害全体业主权益,形成恶性循环;另一方面,立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友善、和谐共治的价值导向,向双方耐心阐释,引导业主树立权利与义务对等、共建方能共享的法治观念,理性看待物业服务,通过合法渠道沟通维权,而非以消极欠费方式对抗,同时引导物业企业继续优化服务、提升服务精细化水平,主动倾听业主诉求。

在张亮法官情理交融、法理兼具的耐心调解与真诚沟通下,被告充分认识到自身拖欠物业费行为的不当之处与法律后果,主动放下对立情绪、解开心中隔阂,自愿当场达成调解合意,承诺立即足额付清全部拖欠物业费用。原告亦表示将持续提升服务质效,积极回应业主合理诉求,用心做好小区物业服务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签署调解协议,被告及时缴纳拖欠已久的物业费。纠纷得以高效、圆满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止诉息争治本的良好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小区是最小治理单元,良性的小区治理,离不开物业的尽责履职,更离不开业主的诚信守约。法治的意义,不仅在于定分止争、制裁违约,更在于引领风尚、规范行为、凝聚共识。物业和业主双方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对物业服务企业而言,既要按约做好保洁维保、秩序维护等基础服务,更要落实法律规定的信息公开义务,主动公示服务情况、收费标准、公共收益等事项,敞开沟通渠道,虚心接纳业主提出的合理意见,持续改进服务短板,接受全体业主监督。对业主来说,在享有物业服务、监督物业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恪守契约精神,履行按时交纳物业费的基本义务;如果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权,不能以拒缴物业费作为对抗手段。

物业多一份担当,业主多一份理解,遇事多沟通、矛盾早化解,才能形成良性互动,共同维护小区与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在处理物业纠纷案件时,应当坚持法理情理兼顾、审判治理并重,既严守法律底线、维护合法权益,又秉持司法温情、修复社会关系,通过普法调解,引导物业与业主双向奔赴、互信互谅,共同营造服务有序、履约有责、邻里和睦的良好社区氛围。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