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有这样一个“半费之诉”的故事,说一位教授法律的老师与学生之间定了这么一个学费协议:学生先交一半学费,余下一半的学费在学生学成毕业打赢第一场官司后再付清。三年后,学生毕业了,却没有人请他打官司,因而剩余的学费就一直未付给老师。无奈之下,老师就将学生告到了法庭,并提出无论如何他都能赢得这场官司,因为如果法院判决其胜诉,依照判决,学生应向其支付学费;如果法院判决其败诉,那么依照协议的约定,学生因胜诉第一场官司,亦应向其支付学费。但学生却同样提出,他是肯定不用支付学费的,因为若法院判决学生胜诉,根据判决,学生当然不必支付学费;若败诉,根据学费协议,学生也不必付钱。这个故事或许只是诡辩学上的虚构,但却给我们这些处在天平支点的法官一个警醒:公正司法是我们一贯坚持的理念,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坚守内心的公平正义,喊出一声“司法公正”也是有底气的,但有时我们就会处在上面故事这样一个左右为难的境地,公正的抉择似乎又不仅仅靠内心的坚守就能真正实现。
我曾读过英国前民事上诉法院院长丹宁勋爵(Lord Denning)写的《法律的训诫》一书,当时在模式化的法学教科书包围中阅读这本书让我眼前一亮,似有一位身穿法袍、充满智慧的老人在娓娓道来他所经历的案件,字里行间能感受到这位正义的老者的勇气和所作出的努力。尽管中外司法规则、制度甚至某些理念不尽一致,但对司法公正性的认可是别无二致的。丹宁勋爵的想法是一种外来法律文化,虽然不能照搬照抄,但却值得慢慢咀嚼、消化、体会,若能将其融入到我们自己的法律文化中来,对充实我们传统的法律理念倒未尝不是一件好事。丹宁法官在其书中传递了他的法律信条:坚持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则不动摇。这也集中诠释了他的人生哲学:实现正义,法律下的自由,相信上帝。
相信上帝是丹宁作为一名虔诚的基督教徒的信仰,但从我自己读来,我更想把它理解成一种道德的约束。作为一名司法裁判者,没有内在的自我约束是一件可怕的事情。要有内心的自我约束就要有所畏惧,内心的畏惧感因人而异,甚至有时也不能确定孰是孰非,而我愿意接受的一种畏惧感就是道德的谴责。在法律这片领地,“公平正义”无疑是法律道德最重要、最威慑的一个部分,在司法这一环节上,“司法公正”又是每一个裁判者理应怀抱的司法道德。在坚信司法正义的道德理想下,在司法道德的强大力量牵引下,在坚守司法公正的理念支持下,我们才能克服外界的压力,用心中的天平衡量是非,从内在散发公正之气。
“法律下的自由”是丹宁法官提出的富有哲理的命题。他认为:自由是“每一个守法公民在合法的时候不受任何其他人干涉,想其所愿想,说其所愿说,去其所愿去”,但个人的自由又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法律下的自由看似是司法公正的效果所在,细细想来,却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经途径。实现人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从达到司法公正的效果来说,就是要保障当事人在法律程序上的自由,这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手段。很多时候司法不公的形成,可能不是实体不公正、不是机制不合理,却是程序不公平。一旦程序公平和客观被破坏,也就为司法恣意埋下了隐患。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重视程序公正,保障每个环节上各方主体的合法权利,是我们一再强调的重点,其目的就是为了达到司法公正。
实现正义除了要得到程序公正的保障之外,还需要裁判者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在丹宁法官对案件的陈述中,虽没有教条式的案件评析,但娓娓道来之间已向我们展示了其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过硬的法律适用能力。特别是在两难的境地中,如何取舍、支持何者、如何支持才能达到实质上的公正,对裁判者的法律适用能力提出了不小的考验,这就需要裁判者不断提升自身能力。丹宁法官这样一位老者尚能在其人生的晚年思索总结自己法律裁判的经验,我们这些正踏在这片土地上的人更应该不断学习、思考、总结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裁判经验,推动公平正义的实现。
“做一个有良心的法官”,这是我们时代楷模邹碧华法官母亲对他的嘱托,也是党和人民对我们所有法官的嘱托。在司法被视为维护社会公正最后防线的今天,站在天平支点的法官更应坚守心中的那份正义,严守法律的规则程序,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发挥能动性,提升司法审判的公正度与可接受度,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和司法环境,从而让司法公正真正成为社会公正的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