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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小故事】离奇的执行标的物

发布时间:2017-08-07 13:46:56




董志新法官简介

 

  董志新,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法学学士,现任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离奇的执行标的物


  8月21日,一个非常普通的一天。这天下午的当事人不算多,这会儿也都走得差不多了,闹哄哄的办公室一下子静了下来,难得有时间捋一捋纷乱的思绪和满桌子的卷宗,难熬的夏天终于要过去了,空气里似乎也有了一丝秋天的味道——东北的天气就是这样的四季分明。

  一阵轻轻的敲门声,内勤小白悄悄的走了进来:“董哥,来新案子了,给你。”说罢随手将几个塑料档案袋放在我的办公桌上。我习惯性拿起新案件材料逐一翻看,尽量做到当事人到庭前心里有数。一起案件进入了我的视线......这是一起很普通的案件,案由为返还原物纠纷,薄薄的两页调解书,没看到矛盾的焦点,也没有关于案件的论述,只有简略的事实和当事人双方达成的两条协议,一、被告于2013年8月19日将死者刘某某的火化证明给付原告;二、死者刘某某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共计16630元归被告所有,由被告领取。现在原告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将火化证明交付出来,从卷宗材料上看,原、被告只相差五岁,所以原告不可能是被告的亲生母亲,那就只有一种可能了——这是一起再婚家庭的矛盾引起的诉讼。

火化证明?这应该不是什么难事,即使被告不肯拿出来,我领着原告去殡仪馆再开一张不就完了么?不过人都不在了,谁还争这东西干嘛啊?当了快二十年的法官,争争讲讲的事看多了,争房子、争地、争财产的多了去,但争火化证明的还是第一回接触,不就是一张纸么?我想。既然被告应得的丧葬费和抚恤金都没申请执行,这事情应该好办。我不禁想起了一个老同事的话“只要是钱能摆平的事,都不算是事!”我继续去看其他的案件文书......

第二天早晨刚一上班,一个衣衫陈旧的中年女人就急急火火地冲到了我的面前:“你是董法官吧?听说我的案子分到了你的手里,你给我要火化证明!”面对这样的一个没多少文化的女人,我笑了:“别急,别急,先喘口气,说说为什么你们争这个东西啊?被执行人能找到么?”“火化证明必须给我,我男人是煤矿上得矽肺死的,劳鉴晋级以后我就可以领遗嘱费,现在办理遗嘱费的部门要求必须拿原件,其他证明材料都不行啊!”我按照她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上了被告,并约定了见面时间。

但是那天被告并没有如约而来,却把他老婆打发来了,面对这没有委托手续的“代理人”,我不禁皱起了眉头,心想被告太滑头了,他怕法院对他采取强制措施,所以让这个只能起传话作用的人来,两个女人一见面,没三句话就吵了起来,陈芝麻、烂谷子的事抖落了一地,我一边劝阻,一边分析着她们关系的症状所在,越劝阻被告的老婆越激动:“我告诉你,火化证明不知道他夹在哪里了,没了!现在找不着,你爱咋的就咋的!”说罢扬长而去......案件陷入了僵局。

送走原告,平静两天后我又给被告打了电话,再次约他到法院单独谈谈,想看看到底是什么原因让他们如此记恨对方,有没有化解的可能,而只有化解了矛盾,这种棘手的案件才可能迎刃而解。但来的还是被告的老婆,经过试探我知道他们目前还不知道办理遗嘱费必须出具火化证明原件,于是告诉她:“你们不交出来火化证明,我就开介绍信到殡仪馆去,让他们再开一份证明给原告。”这回轮到她沉不住气了:“别啊,不行,你不能给他开证明,现在老爷子的身份证和户口都在她那里,你开了证明,她就该把丧葬费和抚恤金都领走了。”现在我终于明白了,这不是一张纸这么简单的事,这是共同生活了将近十五年的一家人还没建立起来必要的信任酿成的事,是麻杆打狼——两头害怕导致的谁都不肯将自己手里的材料拿出来办理后事。这让我不禁想起了多年前在民庭的一个案子:一个八十多岁的耄耋老人状告自己的女儿:要求女儿返还生日寿宴时的录像带,而他女儿却坚称录像带已经翻录其他节目了,无法返还。一盘录像带不值几个钱。可固执的老人却坚持告状,还有不达目的决不罢休的决心。应该说,老人的诉讼符合立案的条件,可面对这样的虽小却不易处理的案件,该怎么办呢?也是庭后通过了解我才知道,这位有点糊涂和偏执的老人是要看谁在他过生日的时候表现好,要立遗嘱特别关照。后来这起案件经过反复劝解,老人撤诉结案,要不然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判决才能息诉了。

有了这件事情垫底,我现在对处理这起案件已经胸有成竹,这回轮到我主动出击了。我将原被告一起约到法院来,先进行了一番调解,如我所预料,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单靠我的语言还不能改变一家人的互相猜忌,随后我提出了他们双方都能接受我的方案,那就是我领着他们要办而没办,也无法办的事,条件是将他们手中各自的材料都叫给我。后来,我先领他们去把户口注销了,然后去死者的单位,去社保局,没用两天时间,事情全部都解决了,而且解决得很彻底,原告办理了遗嘱费,被告;领取了丧葬费和抚恤金,两全其美。现在案件结了,当事人双方都变成了井水与河水——虽不相亲。但再也互不相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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