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50名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条件
除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因职业限制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外,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年满二十八周岁;
(四)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五)身体健康。
(六)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在尖山区。
(七)具有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并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人员将优先选任。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但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五)已担任其他法院人民陪审员的。
二、报名办法
①个人自荐:公民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需本人到我院报名,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两份,反正面打印);提交本人身份证、学历证原件、复印件、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②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推荐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须征得公民本人同意,推荐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须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一式两份,反正面打印)、被推荐人的身份证、学历证原件、复印件、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单位、基层组织初步审查意见等相关材料。
③报名时间:2017年10月23日—10月25日(3个工作日)
报名地点: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政工科
联 系 人:孙微、张甜甜
联系电话:0469-6136070